(2017)川01执指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文旭、张寒梅、刘永锋、彭君、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沱东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阳鼎力药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880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文旭、张寒梅、刘永锋、彭君、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沱东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阳鼎力药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1947号,执行依据为:(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677号公证书,执行标的额为36116502.64元。为便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2017)川01执1947号执行卷宗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执行局XX028-8861217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