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张峰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法定负责人兰宝华。被执行人张峰,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