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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守强与被执行人李波、张大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387号申请人:张守强,男。被执行人:李波,男。被执行人:张大伟,男。申请执行人张守强与被执行人李波、张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守强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11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申请。至此,本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守强与被执行人李波、张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