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贵艳与焦立国、黄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艳,焦立国,黄素平,刘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344号原告:王贵艳,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硕,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南和县人,被告:焦立国,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黄素平,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告:刘平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原告王贵艳与被告焦立国、黄素平、刘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5%计算),判令被告刘平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贵艳向本院提交王贺艳的借据,原告王贵艳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贵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贵艳。如���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