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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金玉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玉,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170号原告:范金玉,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范金玉与被告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范金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金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范金玉负担。审 判 员 刘 玮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