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甄文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19号被执行人:甄文起,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甄文起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因身患重病。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7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甄文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