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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启格与吴和祥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格,吴和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民初590号原告:王启格,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吴和祥,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王启格与被告吴和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格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冉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和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原告承揽被告承包在南京市架子工程,为被告提供搭建脚手架劳务,原告按约提供了全部劳务。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劳务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6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每年均找被告讨要该劳务费,但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欠条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搭建架子工程款360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属工程承包负责人,2014年9月,被告将搭建脚手架劳务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约提供了全部劳务。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劳务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6000元,并出具欠条“今欠王启格桥北小区搭架子工程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正,欠款人吴和祥,2015年9月30日”此款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从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报酬经结算,被告出具了证明,明确其尚欠原告36000元劳动报酬的事实。在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时,被告应当履行义务。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被告出具的证明中未约定履行时间及利息,应视为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和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启格劳务报酬3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启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吴和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克勤审 判 员  江 琼人民陪审员  张幼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