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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卢建松与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松,林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303号原告:卢建松,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龙辉,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卢建松与被告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卢建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松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建松负担。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