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卢建松与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松,林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303号原告:卢建松,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龙辉,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卢建松与被告林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卢建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松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建松负担。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