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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俊程与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程,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692号原告:彭俊程,男,199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被告: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大田社区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05123234。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程诉被告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俊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彭俊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