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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61王杰峰与许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峰,许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峰,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许俊杰,男,199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杰峰与被执行人许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杰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明宏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