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61王杰峰与许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峰,许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峰,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许俊杰,男,199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杰峰与被执行人许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杰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明宏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