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秀杏与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鲁东(集团)典当总行房屋抵押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杏,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鲁东(集团)典当总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初10号原告苗秀杏。委托代理人吴锦霞。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委托代理人曲翔宇。委托代理人鲁嘉慧。第三人山东省鲁东(集团)典当总行。法定代表人刘培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杏与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鲁东(集团)典当总行房屋抵押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人民陪审员 岳庚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