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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郑亚峰与陈久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峰,陈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郑亚峰,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执行人:陈久德,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郑亚峰与陈久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陈久德银行存款3480.91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久德其他可供履行的财产,申请人郑亚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