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春红、周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王春红,周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2民初174号原告:李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红,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福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涛诉被告王春红、周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红、周福建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孙 勤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人民陪审员 邢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