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功良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功良,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兰功良,又名兰勋得,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聂三江,又名聂稳,男,1983年6月1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执行人:苏春英,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功良与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苏春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6590元。另一被执行人苏春英,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家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