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感市城区仙女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佶、周春志,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住所地:孝感市城区城站路**号。负责人姜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查明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孝感市赛博商贸有限公司服饰店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凌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