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统帅、王都贞、王中起、闫朝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935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统帅、王都贞、王中起、闫朝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统帅、王都贞、王中起、闫朝建应给付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10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闫朝建支付21100.00元,其他人未支付,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要去将闫朝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赵统帅、王都贞、王中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