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九益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人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九益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王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九益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亚晶,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福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郜福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芳,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九益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王丽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金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福明、王丽芳银行存款13729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