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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积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积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康积艳,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宏州芒市为民小区人保路。法定代表人:戴国保,董事长。负责人:陈黎。申请执行人康积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54446.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54446.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