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严利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严利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263号申请人: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1幢4层B407、B409、B412、B416号。负责人:项惠民,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桃,男,系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严利惠,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严利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电建成都分公司称,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是严利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旷工缺勤,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依法单方解约,不应当向严利惠支付赔偿金。严利惠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应当支付。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严利惠称,中电建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锦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电建成都分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严利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26.6元;二、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支付严利惠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工资827.6元;三、驳回严利惠的其他仲裁请求。严利惠于2016年3月26日入职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以严利惠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屡次沟通不悔改为由,解除了与严利惠的劳动合同。为此,中电建成都分公司提交了《申请人制度签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邮寄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于2016年11月18日向公司所属分公司发布《关于范文光、王林等同志违纪处理的决定》,中电建成都分公司认为严利惠在2016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只打卡未上班,因此,没有支付严利惠2016年11月份工资。严利惠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上班期间一直全勤。中电建成都分公司在答辩中陈述从严利惠入职以来,加班工资已全部足额支付给严利惠,仲裁委另查明,严利惠离职前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13.3元。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中电建成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7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