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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万天明与何玉平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天明,何玉平,王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万天明,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何玉平,男,生于1973年5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王丽容,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万天明申请恢复执行何玉平、王丽容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各项损失274847.02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6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执行费402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玉平、王丽容违反财产制度规定,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