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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佳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514号原告:张佳,男,汉族,1987年04月29日出生,安徽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刘杰,男,汉族,1972年07月2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大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