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佳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514号原告:张佳,男,汉族,1987年04月29日出生,安徽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刘杰,男,汉族,1972年07月2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大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