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宋绍刚、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宋绍刚,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97号之一原告:王文明,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绍刚,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青,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王文明与被告宋绍刚、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李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