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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法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法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法彦,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法彦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