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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原大厦22、23层。法定代表人孙建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林。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0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四号的两处用地,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和申请执行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四号的证号为青国用(2013)第346号和青国用(2013)第348号两块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