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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杨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25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子,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移送执行杨子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449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