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居德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德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德忠,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德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代理检察员周理栋、被告人居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应被告人居德忠要求,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居德忠终止劳动合同。2016年5月4日,该公司与被告人居德忠签订聘用协议,继续聘用被告人居德忠在该公司工作。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居德忠隐瞒了仍在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谎称自己已经失业,到本市海曙区南门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自2016年6月至案发,骗领失业保险金人民币9765元,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216.2元,共计人民币11981.2元。案发后,被告人居德忠已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居德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居德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4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居德忠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登记审核表,宁波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在职证明情况说明、工资单,被告人的失业证,宁波市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的发放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居德忠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居德忠已退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居德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德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