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俊兵、张自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兵,张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史俊兵,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自安,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的(2016)皖152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