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耿丹、黄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刘耿丹,黄三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07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博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捷音,男。被告:刘耿丹,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汕尾市。被告:黄三妹,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刘耿丹、黄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闵 郁审 判 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