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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石磊、赵园园、李磊、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石磊,赵园园,李磊,陈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255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号。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梦洁,公司员工。被告:李石磊,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赵园园,女,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被告:李磊,女,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阳城县。被告:陈建平,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石磊、被告赵园园、被告李磊、被告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四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