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挺与太湖县兴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华迁、张显峰、卢明远、李怀生、吴加祥、唐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挺,太湖县兴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华迁,李怀生,张显峰,卢明远,吴加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95号原告:徐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业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龙,太湖县百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湖县兴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71103163A。法定代表人:章继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李华,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华迁,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怀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张显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卢明远,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吴加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挺诉被告太湖县兴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华迁、李怀生、张显峰、卢明远、吴加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徐挺负担。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刘庆宏人民陪审员 卢汪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碧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