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春梅与陈尚均、冷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梅,陈尚均,冷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684号申请人杜春梅,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尚均,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冷廷芳,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杜春梅为与被申请人陈尚均、冷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陈尚均、冷廷芳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受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5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尚均、冷廷芳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尚均、冷廷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杜春梅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