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银生、马龙县圣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银生,马龙县圣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林银生,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马龙县圣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俊。申请执行人林银生与被执行人马龙县圣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万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处置人林磊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建房地籍档案材料;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记录;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乐支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交通银行福州长乐支行、海峡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长乐支行、恒丰银行长乐支行、招商银行长乐支行、中信银行长乐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立案后,2016年10月31日向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马龙县圣恒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回复。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以上事实由长乐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查询的执行日志,上述金融机构查询反馈信息表及申请执行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