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荣,女,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妻。被执行人:蓝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蓝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桂1228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以被执行人蓝某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卢宝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