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李庆义,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陕01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947046元,赔偿款826704元,违约金3594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18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广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案件执行费23874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