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