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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枣强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