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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淼、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方某淼,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城关镇城西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5********。被执行人方某淼,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杨林乡杨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被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华容县城关镇成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2********。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淼、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方某淼、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