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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程新法娄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程新法,娄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橡树公馆10号楼1单元602房,身份证号码410324195805171939。被执行人程新法,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庙子镇北凹村七组33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6711110611。被执行人娄红涛,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城关镇梨园巷37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7401070639。本院在执行孙建国与程新法、娄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5万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找人,多方查找均无果,被执行人程新法、娄红涛下落不明。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胡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