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桂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郭桂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桂明,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林,总经理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桂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桂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5月27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郭桂明名下无房产和银行存款,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郭桂明名下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