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低温设备厂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低温设备厂,北京中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3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低温设备厂,住所地:本区广外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北京中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广外南街51号。法定代表人蔡志革,职务:经理。北京低温设备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初字第18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北京低温设备厂要求北京中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取得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中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北京低温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本区×××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