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小平、莫美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平,莫美环,谢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叶小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莫美环,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谢宗良,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瑶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叶小平、韦丽与被执行人谢宗良、莫美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小平、韦丽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宗良、莫美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宗良、莫美环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宗良、莫美环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现暂时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现暂时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