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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宝兰与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兰,斯日古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966号原告:宝兰,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斯日古楞,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宝兰诉被告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兰,被告斯日古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5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6日,被告斯日古楞向原告宝兰借款本金805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斯日古楞辩称,借款属实,我暂时还不上。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被告斯日古楞从原告宝兰处借款人民币8050元,约定月息为3分,于2010年12月26日还清。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在诉讼中,原告宝兰要求按月息0.02元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斯日古楞为原告宝兰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宝兰与被告斯日古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宝兰要求被告斯日古楞偿还借款本金8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息0.02元(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0年7月26日起按月息0.02元(即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斯日古楞偿还原告宝兰借款本金8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6日起按月息0.02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斯日古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斯日古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嘎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