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蔡顺昌与万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顺昌,万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蔡顺昌,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住广安市。被执行人万国文,男,生于1966年4月1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蔡顺昌与万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