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毅斌与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毅斌,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107民初第4322号原告林毅斌,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台,广西越洲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被告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西乡塘区科技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单元B-1-1908号。法定代表人:韦必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林毅斌与被告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林毅斌与被告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必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简要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被告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购货方,与原告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供应的商品清单主要为烧面芝麻白、烧面芝麻黑、烧面黄绣石等石材。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2017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对供货情况进行了结算,被告员工陆正友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结果为:原告总供货量为71274元。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原告40000定金,截止原告向法院起诉为止,被告尚欠原告31274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只好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诉后承认上述欠款属实,表示同意还款。经双方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确定由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274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完毕。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等进行了协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广西万鑫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林毅斌欠款31274元,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二、二、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毅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及其后所附协议书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