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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郭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郭保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945号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强、郭志伟(实习),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保良,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保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