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亿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卢玉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亿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卢玉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777号之一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林健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鹭华、吴詹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亿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花园城9幢1303号。法定代表人:周阿阳。被告:卢玉清,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亿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卢玉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漳州亿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卢玉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林婧雯书 记 员 纪华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