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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绳康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绳康,林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6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绳康,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玮,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林绳康、林玮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林绳康、林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并非因其合法的受理申请仲裁行为,而是因其非法侵权民事行为出具《回函》,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权益。原审裁定对事实缺乏证据,法律适用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仲裁委员会撤回《回函》、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