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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与张华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张华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681号原告: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823777。负责人贺业平,行长。被告:张华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