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906曹子民与曹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民,曹同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906号原告:曹子民,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曹同山,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民与被告曹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子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子民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