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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906曹子民与曹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民,曹同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906号原告:曹子民,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曹同山,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子民与被告曹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子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子民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