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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哲用与蔡才佳、叶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哲用,蔡才佳,叶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949号原告:谢哲用,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蔡才佳,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仙菊,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哲用诉被告蔡才佳、叶仙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哲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哲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哲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14元,减半收取12257元,由原告谢哲用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