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和林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林,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84号原告:杜和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杜和林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超男 微信公众号“”